藥 品 名 稱 | 灰黃霉素 |
英 文 藥 名 | Griseofulvin |
其 他 名 稱 | Fulcine、Fulvicin、Grisactin、灰霉素。 |
藥 理 作 用 | 本品主要對毛發(fā)癬菌、小孢子菌、表皮癬菌等淺部真菌有良好抗菌作用。對念珠菌屬、隱球菌屬、組織胞漿菌屬、孢子絲菌屬、芽生菌屬、球孢子菌屬等無抗菌作用。該藥系通過干擾真菌核酸的合成而抑制其生長。 |
臨 床 應 用 | 本品適用于各種癬病的治療,包括頭癬、須癬、體癬、股癬、足癬和甲癬。上述癬病由深紅色發(fā)癬菌、斷發(fā)癬菌、須發(fā)癬菌、指間發(fā)癬菌等以及奧杜安小孢子菌、犬小孢子菌、石膏樣小孢子菌和絮狀表皮癬菌等所致。 |
禁 忌 癥 | 孕婦禁用。 |
不 良 反 應 |
(1)胃腸道反應有惡心、嘔吐、腹瀉及食欲減退等。 (2)過敏反應有皮疹及紅斑,停藥后可消退,偶有血管神經性水腫或持續(xù)性蕁麻疹。 (3)有時可致暫時性白細胞減少、一過性蛋白尿、黃疸指數增高及肝功能損害等。肝功能不全者忌用。 |
制 劑 規(guī) 格 | 片劑;膠囊劑0.1g,0.125g,0.25g(亞微粒型)。 |
注 意 事 項 |
(1)療程:對甲癬療效較差,療程需4-6個月以上,故一般不主張應用。 (2)本品可于進餐時同服或餐后服,以進高脂肪餐為最佳,因可減少胃腸道反應及增加藥物吸收。 (3)為防止復發(fā),治療應持續(xù)到臨床癥狀消失和實驗室檢查證實病原菌已完全根除。一般療程為:頭癬8-10周;體癬2-4周;足癬4-8周;指甲癬至少4個月;趾甲癬至少6個月;但趾甲癬的復發(fā)率仍高。 (4)肝功能不全者慎用。 |
參 考 文 獻 |
邵孝鉷 遲寶蘭,2006. 基層全科醫(yī)生診療指南第五卷.北京:學苑出版社 邵孝鉷 遲寶蘭,2006. 基層全科醫(yī)生診療指南第六卷.北京:學苑出版社 邵孝鉷 遲寶蘭,2006. 基層全科醫(yī)生診療指南第七卷.北京:學苑出版社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四川美康醫(yī)藥軟件研究開發(fā)有限公司主編,2004.藥物臨床信息參考.四川: 科學技術出版社 徐叔云,2004.臨床藥理學第三版.北京:人民衛(wèi)生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