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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現在的位置: 醫(yī)學全在線 > 中醫(yī)理論 > 民間中醫(yī) > 正文:開發(fā)真正的保健品,吸引風險投資
    

中醫(yī)討論:開發(fā)真正的保健品,吸引風險投資

比如先生常用的當歸四逆理中沖劑、小建中湯之類,比什么某某核酸、某某白金強得多吧。有能夠真正的對人身體產生調節(jié)作用。
只要廣告能夠跟得上,銷路應該沒有問題,而且又是真正利國利民的好事。保健品的名字可以改一下,不用藥名,但不離中醫(yī)之道。比如,復泰養(yǎng)生露 之類。
-----------很困難的,比如附子、細辛等用到保健品需要大量的毒理方面的資料。保健品只有有限的幾種功能,基本上沒有和中醫(yī)對應的上的。還需要做藥效和毒理,做下來得好幾十萬。
    另外現在保健品市場很混亂,基本上是商人在指揮廠家,真正的藥廠反而變成了加工基地。
-----------腦白金里的褪黑素做了什么毒理資料了?
-----------以前保健品審批容易,05年7月份后就難了,要投入大量資金,基本上趕上一個中藥新藥的費用了。呵呵,要是這個朋友有投資商,保健品上報資料我可以做。
-----------h(huán)ttp://218.247.199.229/
國家保健食品審評中心網址。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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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13日 13:43:40


一、受理單位、地址、時間以及聯(lián)系電話等
受理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保健食品受理處
地    址:北京市崇文區(qū)法華南里11號樓5層
郵    編:100061
聯(lián)系電話:010-67156130-801
傳    真:010-67172946
受理時間:每周一、二、四(節(jié)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0—3:30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www。sfda。gov。cn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www。bjsp。gov。cn
二、保健食品審批工作程序
國產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試驗和樣品試制的現場進行核查,組織對樣品進行檢驗。
進口保健食品,由申請人將申報資料和樣品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三、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一)申報資料首頁為申報資料項目目錄,目錄中申報資料項目按《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中“所附資料”順序排列。每項資料加封頁,封頁上注明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右上角注明該項資料名稱。各項資料之間應當使用明顯的區(qū)分標志,并標明各項資料名稱或該項資料所在目錄中的序號。整套資料用打孔夾裝訂成冊。(二)申報資料使用A4規(guī)格紙張打。ㄖ形牟坏眯∮谒误w小4號字,英文不得小于12號字),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三)除《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報資料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騎縫章(多個申請人聯(lián)合申報的,應加蓋所有申請人印章),印章應加蓋在文字處。加蓋的印章應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guī)定,并具法律效力。
   (四)多個申請人聯(lián)合申報的,應提交聯(lián)合申報負責人推薦書。
   (五)申報資料中同一內容(如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等)的填寫應前后一致。(六)產品名稱應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反映產品的真實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3.品牌名可以采用產品的注冊商標或其他名稱。
4.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5.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tài),其表述應規(guī)范、準確。
6.增補劑型的產品,在命名時應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標明不同的屬性名。
7.進口產品中文名稱應與外文名稱對應?刹捎靡庾g、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8.保健食品命名時不得使用下列內容:
(1)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yè)術語及地方方言;
(2)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詞語,如“高效”、“第×代”;
(3)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外文字母、符號、漢語拼音等(注冊商標除外);
(5)不得使用與功能相關的諧音詞(字);
(6)不得使用人名和地名(注冊商標除外)。
(七)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標簽與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guī)范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中的摘要、關鍵詞及與產品保健功能、安全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guī)范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八)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應按《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和內容逐項順序提供,并附《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原件或復印件)。在提交補充資料時,應將該項目修改后的完整資料一并提供,并注明修改日期,加蓋與原申請人一致的公章。(九)已受理的產品,申請人提出更改申報資料有關內容的具體要求如下:
 1.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試驗報告以及其它可能涉及產品安全和功能的內容不得更改。
 2. 除上述內容外,如需更改,申請人應向原受理部門提交書面更改申請,說明更改理由,注明提交的日期,加蓋與原申請人一致的印章。申請人應提供更改后該項目的完整資料。
。ㄊ)未獲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注冊的產品,其申報資料及樣品一般不予退還,但已提交的《委托書》、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qū))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生產國(或地區(qū))有關機構出具的生產企業(yè)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證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原件(再注冊產品除外)除外,如需退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不批準意見的3個月內提出書面退還申請。
 (十一)新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8份;變更與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6份。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完全一致,應當由原件復制并保持完整、清晰。其中,申請表、質量標準、標簽說明書還應當提供電子版本,且內容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四、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國產/進口)
1.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可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www。sfda。gov。cn)或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網站(www。 bjsp。gov。cn)下載。
2. 填寫前應認真閱讀填表須知,按要求填寫。
3.申請表內容須打印填寫,項目填寫應完整、規(guī)范,不得涂改。
4.申報的保健功能應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一致。申報的新功能除外。
5.申請人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申請人名稱、地址應與《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登記證》中單位名稱、地址完全一致,并與印章一致;法人代表簽字應與《獨立法人資格證書》中法人代表名稱一致;申請人為合法公民的,申請人名稱應與身份證一致,并將申請人身份證號碼填寫在申請人名稱后。
6.多個申請人聯(lián)合申報,應填寫所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申請人應分別簽字,加蓋印章。
7.進口保健食品申請人為產品所有權的擁有者,生產企業(yè)為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申報產品由申請人自行生產的,生產企業(yè)即為申請人;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托境外其它企業(yè)生產的,生產企業(yè)即為被委托企業(yè))。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提供的復印件應清晰、完整,加蓋申請人印章,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三)提供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網站數據庫中檢索)
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通用名(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與已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報告, 由申請人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數據庫中檢索后自行出具。如:經檢索,“益肝靈片”是已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牌益肝靈片(口服液或膠囊等)”就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名稱。
(四)申請人對他人已取得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由申請人自行做出聲明,并對聲明做出承諾,“如有不實之處,本申請人愿負相應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五)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未注冊商標的不需提供)
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是指國家商標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未注冊的不需提供。商標使用范圍應包括保健食品,商標注冊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應提供商標注冊人變更文件或申請人可以合法使用該商標的證明文件。
  (六)產品研發(fā)報告(包括研發(fā)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
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包括研發(fā)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三方面內容,各項內容應分別列出,缺一不可。
(七)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原料和輔料的來源及使用的依據
    1、按規(guī)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輔料名稱及其用量。
2、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配方依據應分別列出,內容應完整。
3、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衛(wèi)生部公布或者批準可以食用的以及生產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可以作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輔料。保健食品原輔料的使用和審批暫按照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wèi)法監(jiān)發(fā)[2002]51號)執(zhí)行。
4、野生動植物類保健食品應符合《野生動植物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guī)定(試行)》。
5、真菌、益生菌類保健食品應符合《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guī)定(試行)》和《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guī)定(試行)》。
6、核酸類保健食品應符合《核酸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guī)定(試行)》。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發(fā)酵直接生產、褪黑素、大豆磷脂、蘆薈、螞蟻、以酒為載體、甲殼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動物性原料、紅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應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guī)定(試行)》。
8、營養(yǎng)素補充劑類保健食品,應標出產品每種營養(yǎng)素的每人每日食用量,并與《中國居民膳食營養(yǎng)素每日參考攝入量》和《礦物質、維生素種類及用量》中相應營養(yǎng)素的每人每日推薦食用量一道對應列表表示。應符合《營養(yǎng)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guī)定(試行)》。
9、緩釋制劑保健食品應符合《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guī)定(試行)》。
10、保健食品原料與主要輔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顏色的產品應符合《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guī)定(試行)》。
11、增補劑型的產品應符合《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guī)定(試行)》。
12、不得以肌酸和熊膽粉作為原料申請保健食品,暫不受理和審批金屬硫蛋白為原料申請的保健食品。
13、以舌下吸收的劑型、噴霧劑等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劑型。
(八)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三方面內容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
(九)生產工藝簡圖、詳細說明及相關研究資料
1、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生產工藝簡圖、詳細說明及相關研究資料三方面資料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內容應一致。
2、應用大孔吸附樹脂分離純化工藝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符合《應用大孔吸附樹脂分離純化工藝生產的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guī)定(試行)》。
(十)產品質量標準(企業(yè)標準)和起草說明以及原輔料的質量標準。
1、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
2、企業(yè)標準中涉及到申請人名稱,應與申請表中申請人名稱一致。
3、企業(yè)標準中附錄按規(guī)定逐項列出,內容應完整齊全。
(十一)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準及選擇依據。  
    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準及選擇依據四方面資料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
(十二)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
1.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
2.出具試驗報告的機構應為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保健食品檢驗機構。
    3.試驗報告有效期為自檢驗機構簽發(fā)之日起的2年內,超過有效期的試驗報告不予受理。
4.試驗報告按下列順序排列:
    (1)檢驗申請表(附在相應的試驗報告之前);
(2)檢驗單位的檢驗受理通知書(附在相應的試驗報告之前);
(3)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報告;
(4)功能學試驗報告(包括動物的功能試驗報告和/或人體試食試驗報告);
(5)興奮劑、違禁藥物檢驗報告(申報緩解體力疲勞、減肥、改善生長發(fā)育功能的注冊申請);
(6)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試驗報告;
(7)穩(wěn)定性試驗報告;
(8)衛(wèi)生學試驗報告;
(9)其他檢驗報告(如原料品種鑒定報告、菌種毒力試驗報告等)。
5.試驗報告中產品名稱、送檢單位、樣品生產或試制單位名稱、樣品批號應與檢驗申請表中相應內容一致。
6、試驗報告的檢驗依據應按照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目前執(zhí)行的是《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guī)范》(2003年版)。
7.營養(yǎng)素補充劑保健食品的注冊申請,不需提供功能學試驗報告;不提供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報告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
(十三)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1.產品說明書應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編寫:
××××產品說明書
本品是由××、××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經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具有××的保健功能(注:營養(yǎng)素補充劑無需標“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字樣,只需注明“具有補充××××的保健功能”即可)。
[主要原料]按配方書寫順序列出主要原料、輔料。
[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含量。含量應為確定值。營養(yǎng)素補充劑還應標注最小食用單元的營養(yǎng)素含量。
[保健功能]按申報的保健功能名稱書寫。
[適宜人群]
[不適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應注明。
[規(guī)格]標示最小食用單元的凈含量。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凈含量:
(1)液態(tài)保健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或ml。
(2)固態(tài)與半固態(tài)保健食品:用質量,單位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內包裝的制劑,如膠囊(軟膠囊)等,其質量系指內容物的質量。
[保質期]以月為單位計
[貯藏方法]
[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還應根據產品特性增加注意事項。
   保健功能及相對應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表
保健功能 適宜人群 不適宜人群
增強免疫力 免疫力低下者   
抗氧化 中老年人 少年兒童
輔助改善記憶 需要改善記憶者   
緩解體力疲勞 易疲勞者 少年兒童
減肥 單純性肥胖人群 孕期及哺乳期婦女
改善生長發(fā)育 生長發(fā)育不良的少年兒童   
提高缺氧耐受力 處于缺氧環(huán)境者   
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 接觸輻射者   
輔助降血脂 血脂偏高者 少年兒童
輔助降血糖 血糖偏高者 少年兒童
改善睡眠 睡眠狀況不佳者 少年兒童
改善營養(yǎng)性貧血 營養(yǎng)性貧血者   
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有化學性肝損傷危險者   
促進泌乳 哺乳期婦女   
緩解視疲勞 視力易疲勞者   
促進排 接觸鉛污染環(huán)境者   
清咽 咽部不適者   
輔助降血壓 血壓偏高者 少年兒童
增加骨密度 中老年人   
營養(yǎng)素補充劑 需要補充    者   
調節(jié)腸道菌群 腸道功能紊亂者   
促進消化 消化不良者   
通便 便秘者   
對胃粘膜有輔助保護功能 輕度胃粘膜損傷者   
痤瘡 有痤瘡者 兒童
黃褐斑 有黃褐斑者 兒童
改善皮膚水份 皮膚干燥者   
改善皮膚油份 皮膚油份缺乏者   


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應根據申報的保健功能和產品的特性確定。(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guī)定(試行)》提供該項資料)。
2.產品標簽應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編寫:
產品標簽樣稿編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涉及說明書內容的應與說明書保持一致。
(十四)其它有助于產品評審的資料
1.包括生產企業(y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GMP、HACCP)證明、原料供應證明、原料供銷合同、委托協(xié)議、原料檢驗報告或出廠合格證書等證明文件以及產品配方、工藝、功能、安全等有關的研究、參考文獻資料等。
    2.提供的外文資料,應譯為規(guī)范的中文。
(十五)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的樣品2件
提供的樣品包裝應完整、無損,應貼有標簽,標簽應與申報資料中相應的內容一致。樣品包裝應利于樣品的保存,不易變質、破碎。樣品應在保質期內。
五、進口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除根據使用原料和申報功能的情況按照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生產國(地區(qū))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生產企業(yè)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證明文件
1.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托境外生產企業(yè)生產的,證明文件中的生產企業(yè)應為被委托生產企業(yè),同時需提供申請人委托生產的委托書;
2.證明文件中應載明出具文件機構名稱、產品名稱、生產企業(yè)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該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產品生產國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
(二)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委托辦理注冊事務的委托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書出具單位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申請注冊產品名稱、委托事項和委托書出具日期;
2.出具委托書的委托方應與申請人名稱完全一致;3.被委托方再次委托其它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時,應提供申請人的認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譯本,譯文需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三)產品在生產國(地區(qū))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qū))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qū))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1.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機構的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yè)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2.證明文件應當明確標明該產品符合該國家(或地區(qū))法律和相關標準,允許在該國(或地區(qū))生產和銷售,如為只準在該國(或地區(qū))生產,不在該國(地區(qū))銷售,這類產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
3.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
(四)生產國(地區(qū))或國際組織的與產品相關的有關標準
(五)產品在生產國(地區(qū))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應列于標簽、說明書樣稿項下。
上述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yè)名稱、代理機構名稱(中、英文)應前后一致。
2.證明文件、委托書應為原件,應使用生產國(或地區(qū))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國(或地區(qū))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3.證明文件、委托書中載明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4.證明文件、委托書應有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
5.證明文件、委托書應譯為中文,并由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六、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1.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中載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原(輔)料、工藝、食用方法、擴大適宜人群范圍、縮小不適宜人群范圍等可能影響安全、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
2.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
3.申請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并寫明變更事項的具體名稱、理由及依據,注明申請日期,加蓋申請人印章。
4.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5.需提交試驗報告的,試驗報告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機構出具。
七、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縮小適宜人群范圍,擴大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
1.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申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并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6.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已經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二)改變食用量的變更申請(產品規(guī)格不變)
1.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申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并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6.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7.減少食用量的變更申請應當提供確定的檢驗機構按照擬變更的食用量進行功能學評價試驗后出具的試驗報告。
8.增加食用量的變更申請應當提供確定的檢驗機構按照擬變更的食用量進行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試驗后出具的試驗報告,以及擬變更的食用量與原食用量相比較的功能學評價試驗報告。(三)改變產品規(guī)格、保質期以及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
1.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申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并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6.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7.變更后不影響產品安全與功能的依據以及相關的研究資料、科研文獻和/或試驗報告。其中,改變質量標準的注冊申請還應當提供質量標準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8.修訂后的質量標準。
9.連續(xù)3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志性成分、衛(wèi)生學、穩(wěn)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10.連續(xù)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改變保質期除外)。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
1.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申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并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6. 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7.修訂的質量標準。
8.所增加功能項目的功能學試驗報告。
(五)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
1.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申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并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6.擬變更后的產品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網站數據庫中檢索)。(六)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改變的備案事項
1.國產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申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并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5.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申請人名稱和/或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八、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的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1.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中載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原(輔)料、工藝、食用方法、擴大適宜人群范圍、縮小不適宜人群范圍等可能影響安全、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
2.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
3.申請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并寫明變更事項的具體名稱、理由及依據,注明申請日期,加蓋申請人印章。
4.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5.需提交試驗報告的,試驗報告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機構出具。
6.申請人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變更事宜的,需提供委托原件(委托書應符合新產品申報資料要求中對委托書的要求)。
7.變更的理由和依據,應包括產品生產國(或地區(qū))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該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8.產品生產國(或地區(qū))批準變更的標簽、說明書(實樣)和質量標準應附中文譯文,并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9.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或境內代理機構的印章。
九、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縮小適宜人群范圍,擴大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
1.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務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生產國(地區(qū))相關機構出具的該事項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6.提供變更后的標簽、說明書實樣。
(二)改變食用量的變更申請(產品規(guī)格不變)
1.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務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生產國(地區(qū))相關機構出具的該事項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6.減少食用量的變更申請應當提供確定的檢驗機構按照擬變更的食用量進行功能學評價試驗后出具的試驗報告。7.增加食用量的變更申請應當提供確定的檢驗機構按照擬變更的食用量進行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試驗后出具的試驗報告,以及擬變更的食用量與原食用量相比較的功能學評價試驗報告。8.變更后的標簽、說明書實樣。
(三)改變產品規(guī)格、保質期、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
1.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務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生產國(地區(qū))相關機構出具的該事項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6.變更后不影響產品安全與功能的依據以及相關的研究資料和科研文獻和/或試驗報告。其中,改變質量標準的注冊申請還應當提供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7.連續(xù)3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志性成分、衛(wèi)生學、穩(wěn)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8.檢驗所需的連續(xù)3個批號的樣品(改變保質期除外)。
9.變更后的標簽、說明書和質量標準實樣。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
1.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務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生產國(地區(qū))相關機構出具的該事項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6.所增加功能項目的功能學試驗報告。
7.變更后的標簽、說明書和質量標準實樣或樣稿。
(五)保健食品生產企業(yè)內部在我國境外改變生產場地的變更申請
1.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務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生產國(地區(qū))相關機構出具的該事項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6.新生產場地所在國(地區(qū))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生產條件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證明文件。
7.該產品被允許在新生產場地所在國(地區(qū))自由銷售的證明文件。
8.新生產場地生產的連續(xù)3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志性成分、衛(wèi)生學、穩(wěn)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9.檢驗所需的新生產場地生產的連續(xù)3個批號的樣品。
10.變更后的標簽、說明書實樣。
(六)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
1.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務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生產國(地區(qū))相關機構出具的該事項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6.擬變更后的產品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網站數據庫中檢索)。
7.變更后的標簽、說明書實樣或樣稿。
(七)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名稱改變的備案事項
1.進口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務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生產國(地區(qū))相關機構出具的該事項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6.產品生產國(地區(qū))管理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場地未變更的證明文件。
7.變更后的標簽、說明書實樣。
(八)改變境內代理機構的備案事項
1.進口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務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生產國(地區(qū))相關機構出具的該事項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6.境外保健食品生產廠商委托新的中國代理機構同時取消原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委托文書、公證文書。
上述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九、國產保健食品境內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一)所有申報資料均應加蓋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印章。(二)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1.轉讓方將轉讓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與產品生產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全權轉讓給受讓方,并指導受讓方生產出連續(xù)三批的合格的產品。
    2.轉讓方應承諾不再生產和銷售該產品。(三)技術轉讓合同應清晰、完整,不得涂改,應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衛(wèi)生許可證及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guī)范》的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載明的企業(yè)名稱應與受讓方名稱一致,許可范圍應包含申報產品。
十、國產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保健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guī)范》的證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七)受讓方生產的連續(xù)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十一、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一)申請人委托境內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需提供委托書原件(委托書應符合進口產品申報資料要求中有關委托書的要求)。
  (二)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的,合同需經受讓方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應譯為規(guī)范的中文,并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十二、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保健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guī)范》的證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七)受讓方生產的連續(xù)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八)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由境外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十三、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ǘ)受讓方生產國(地區(qū))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qū))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ㄈ)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qū))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yè)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合同。該合同必須經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qū))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地中國使領館確認。
 。ㄎ)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ㄆ)確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受讓方生產的連續(xù)3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志性成分、衛(wèi)生學、穩(wěn)定性試驗的檢驗報告;
 。ò)受讓方生產的連續(xù)三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十四、補發(fā)批件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要求補發(f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fā)的,應當提交在全國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原件;因損毀申請補發(fā)的,應當交回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原件。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補發(f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并繼續(xù)使用原批準文號,有效期不變。補發(f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上應當標注原批準日期,并注明“補發(fā)”字樣。
十五、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再注冊。
1.五年內銷售情況的總結應包括該產品在中國國內各年銷售量、銷售區(qū)域、食用人群等。
2.五年內對產品反饋情況總結,應包括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抽查的結果報告和中國消費者投訴等情況總結報告。
3.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沒有銷售的,可不提供)。
4.進口保健食品申請再注冊,如申請人委托境內代理機構辦理再注冊事宜的,需提供委托書原件(委托書應符合新產品申報資料要求中對委托書的要求)。
5.上述資料不能提供的,應當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十六、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四)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五年內銷售情況的總結。
  (六)五年內消費者對產品反饋情況的總結。
  (七)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
注:上述資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再注冊申請時書面說明理由。
十七、進口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進口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
 。ǘ)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再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再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ㄈ)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四)產品生產國(或地區(qū))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yè)符合當地相應生產企業(yè)質量管理規(guī)范以及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家(地區(qū))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地中國使領館確認。
 。ㄎ)五年內在中國進口、銷售情況的總結。
  (六)五年內中國消費者對產品反饋情況的總結。
 。ㄆ)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實樣。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1996年6月1日 頒布機構:衛(wèi)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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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01日 9:50:4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下稱《食品衛(wèi)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jié)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wèi)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wěn)定的保健作用;
 。ǘ)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能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wèi)生部審查確認。研制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衛(wèi)生部審批。衛(wèi)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fā)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號為"衛(wèi)食健字( )第 號"。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食品準許使用衛(wèi)生部規(guī)定的保健食品標志(標志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ㄒ)保健食品申請表;
 。ǘ)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
 。ㄈ)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ㄋ)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ㄎ)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wěn)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產品的樣品及其衛(wèi)生學檢驗報告;
 。ㄆ)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ò)國內外有關資料;
 。ň)根據有關規(guī)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衛(wèi)生部和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wèi)生、營養(yǎng)、毒理、醫(y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yè)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衛(wèi)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wèi)生部。衛(wèi)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后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衛(wèi)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復驗的,由衛(wèi)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fā)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者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wèi)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并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侗=∈称放鷾首C書》副本發(fā)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經營的藥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wèi)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qū))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qū))有關衛(wèi)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wèi)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fā)放《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準文號和衛(wèi)生部規(guī)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口岸進口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yè)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在申請者的衛(wèi)生許可證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直接管轄權的衛(wèi)生行政部門發(fā)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wèi)生許可證;
  (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生產企業(yè)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yè)標準、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規(guī)范及制訂說明;
 。ㄋ)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wèi)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wèi)生部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yè),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企業(yè)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規(guī)范或其它有關衛(wèi)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wěn)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 應采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wèi)生標準或衛(wèi)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wěn)定。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wèi)生部發(fā)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標明下列內容:
 。ㄒ)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ǘ)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ㄈ)貯藏方法;
 。ㄋ)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ㄎ)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保健食品標志;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guī)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夸大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wèi)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食品衛(wèi)生法》以及衛(wèi)生部有關規(guī)章和標準,各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jiān)督、監(jiān)測及管理。衛(wèi)生部對已經批準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jiān)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衛(wèi)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科學發(fā)展后,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ǘ)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ㄈ)保健食品監(jiān)督監(jiān)測工作需要。
  經審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wèi)生部撤銷其《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按照《食品衛(wèi)生法》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wèi)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未經衛(wèi)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ㄈ)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wèi)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食品衛(wèi)生法》或其它有關衛(wèi)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保健食品標準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wèi)生部制訂并批準頒布。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wèi)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wèi)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wèi)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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