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尚樸
《
傷寒論》“抵當丸證”條文是:“傷寒有熱,少腹?jié)M,應小便不利,今反利者,為有血也。當下之,不可余藥。宜抵當丸!
“不可余藥”句,歷代注釋有兩種,現(xiàn)行教材兼收并存。一是不可用其它的藥劑,即如宋·成無己《注解傷寒論》所說“不可余快峻之藥也,可以抵當丸,小可下之也”;二是連湯帶渣一并服下,不可剩余藥渣。
依《傷寒論》全書文例,若云“××湯(丸)主之”,則表示當用此方,為定指;若云“宜××湯(丸)”,則表示用此類方比較合適,不為定指!耙说之斖琛币饧从玫之斖柽@種峻藥緩圖的方子較好。這已經(jīng)說明不可用抵當湯、
桃核承氣湯峻攻蕩滌,但不表示非抵當丸不可。再者抵當丸就是抵當湯減少藥量、變通服法而得,后是醫(yī)家治抵當丸證,用抵當湯減量或加以反佐也不乏其例。解為“不可用其它藥劑”似有悖文意。
《傷寒論》丸藥共5個,除
麻子仁丸、
烏梅丸服丸外,大陷胸丸、抵當丸、
理中丸都是將藥丸水煎或調(diào)入沸湯中服用。丸藥乃搗藥為末后合和而成,入湯后細末懸浮在藥液中,大概沒有什么藥渣,故3方服法均未言“去滓”,連末服下可想而知。唯抵當丸特別指出“連湯帶渣服”,恐怕也于理未允。
“不可余藥”當視為古漢語常見的“賓語前置”文法,也就是“不可藥余”。余,指用藥后病的余勢。句意是下血后病的大勢已去,就不要用藥了,即《內(nèi)經(jīng)》所謂“衰其太半而止”。服法中言“晬時當下血,若不下者,更服”即指下血后不再服藥。當然,抵當湯服法中也言“不下,更服”,要求中病即止,說明二證病機相同,均不可過藥。但二證相較,丸證無湯證的“其人發(fā)狂”,其“少腹?jié)M”也與湯證“少腹當硬滿”、“少腹硬”不同,病情顯然輕緩得多。盡管治療上已減少藥量,改湯為丸,但
水蛭、
虻蟲、
桃仁、
大黃畢竟屬破血之品,仍需特別謹慎,所以又著重提出來“不可余藥”。張仲景辨證施治之精細、著書立論之嚴謹,由此也可見一斑。
(原載于《中醫(yī)雜志》1993年第34卷第5期313頁)
-----------此條桂林古本的原文是:
傷寒,有熱,少腹?jié)M,應小便不利,今反利者,為有血也,當下之,可不余藥,宜抵擋丸。
抵擋丸方:
水蛭二十個(熬) 虻蟲二十個(去翅足熬) 大黃三兩(酒洗) 桃仁二十五個(去皮尖)
上四味,搗分四丸,以水一升,煮一丸,取七合服之, 時當下血,若不下者,更服。
宋本之“不可余藥”在這里是“可不余藥”,上文作者將“不可余藥”訓為“不可藥余”,解其意為“衰其大半而止”,意思雖通,卻未符仲景之意。
需要弄明白的是,此“可不余藥”或“不可余藥”是對“當下之”而言還是對“宜抵擋丸”而言。仲景行文對劑之用法都在方后煎服法中說明,如
桂枝湯“若一服汗出,病差,停后服,不必盡劑;若不汗,更服依前法;又不汗,后服小促其間,半日許,令三服盡;若病重者,一日一夜服,周時觀之,服一劑盡,病證猶在者,更作服;若汗不出,乃服至二三劑。”而此條文中于方藥之前所說的“不可余藥”當非指抵擋丸,而是對“當下之”而言!爱斚轮笔侵畏ǘ欠剿,何以言“不可余藥”呢?仲景單用“藥”字的意思和現(xiàn)在的用法差不多,即藥物的意思;這里的“余”字是“剩余”的意思還是“其他”的意思呢?既然此“不可余藥”是對治法而言,則治法就不存在剩余的說法,因而這個“余”就是“其他”的意思!爱斚轮倍安豢捎嗨帯本褪遣豢捎闷渌墓ハ滤幬铮礊橹付ā暗謸跬琛钡囊馑迹ā耙说謸跬琛)。
既然是指定“抵擋丸”,仲景這里為何不直言“抵擋丸主之”而要如此費事的說“不可余藥,宜抵擋丸”呢?仲景之“××湯(丸)主之”皆是方證病機”正對“即從正面解決問題,而“宜××湯(丸)”則是方證病機”側對“即從側面解決問題,并非”不為定指“,試問哪條“宜××湯”的效果是要打折扣的?惜乎千百年來皆未明仲景“主、宜”之深意。
那么為何其他“宜××湯”之前沒有“不可余藥”之語呢?下之法有湯下之、丸下之等,抵擋有丸劑也有湯劑,仲景這里的確切意思是只宜抵擋丸而不能用抵擋湯甚至其他下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