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從國外進口作為原種的實驗動物,應附有飼育單位負責人簽發(fā)的品系和亞系名稱以及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資料。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應用。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向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指定的保種、育種和質量監(jiān)控單位登記。
第二十四條 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經(jīng)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口gydjdsj.org.cn/job/手續(xù)。
出口應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開發(fā)的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取得出口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出口手gydjdsj.org.cn/yishi/續(xù)。
第二十五條 進口、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