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菌(毒)種和樣本的保藏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菌(毒)種,是指具有保藏價值的動物細菌、真菌、放線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氏體、螺旋體、病毒等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樣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經(jīng)鑒定具有保藏價值的含有動物病原微生物的體液、組織、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質。
本辦法所稱保藏機構,是指承擔菌(毒)種和樣本保藏任務,并向合法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相關活動的實驗室或者獸用生物制品企業(yè)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單位。
菌(毒)種和樣本的分類按照《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農(nóng)業(yè)部主管全國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實驗活動用菌(毒)種和樣本實行集中保藏, 醫(yī),學.全在.線搜集.整理 gydjdsj.org.cn保藏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二章 保藏機構
第六條保藏機構分為國家級保藏中心和省級保藏中心。保藏機構由農(nóng)業(yè)部指定。
保藏機構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的種類由農(nóng)業(yè)部核定。
第七條保藏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關于保藏機構設立的整體布局和實際需要;
(二)有滿足菌(毒)種和樣本保藏需要的設施設備;保藏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應當具有相應級別的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
(三)有滿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員;
(四)有完善的菌(毒)種和樣本保管制度、安全保衛(wèi)制度;
(五)有滿足保藏活動需要的經(jīng)費。
第八條保藏機構的職責:
(一)負責菌(毒)種和樣本的收集、篩選、分析、鑒定和保藏;
(二)開展菌(毒)種和樣本的分類與保藏新方法、新技術研究;
(三)建立菌(毒)種和樣本數(shù)據(jù)庫;
(四)向合法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或者獸用生物制品生產(chǎn)企業(yè)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三章 菌(毒)種和樣本的收集
第九條從事動物疫情監(jiān)測、疫病診斷、檢驗檢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實驗活動中獲得的具有保藏價值的菌(毒)種和樣本,送交保藏機構鑒定和保藏,并提交菌(毒)種和樣本的背景資料。
保藏機構可以向國內(nèi)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需要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
第十條保藏機構應當向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接收證明。
第十一條保藏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的種類、數(shù)量報農(nóng)業(yè)部。
第四章 菌(毒)種和樣本的保藏、供應
第十二條保藏機構應當設專庫保藏一、二類菌(毒)種和樣本,設專柜保藏三、四類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應當分類存放,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三條保藏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技術資料檔案,詳細記錄所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的名稱、編號、數(shù)量、來源、病原微生物類別、主要特性、保存方法等情況。
技術資料檔案應當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