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考核中發(fā)現(xiàn)考核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1)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
(2)如證明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guī)的、以及有《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jiān)察部第18號令)第三章規(guī)定的須進行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
(3)曾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后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招聘到事業(yè)單位的情形。
六、聘用程序
(一)上杭縣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局(上杭縣皮膚病防治院相關職位)、上杭縣醫(yī)院、上杭縣中醫(yī)院根據相關招聘職位考試、體檢、考核的結果,研究確定相關職位擬聘用人員名單,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在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等予以公示7個工作日。
(二)公示期滿,公示結果不影響聘用的,確定為各職位招聘人選,由上杭縣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局、上杭縣醫(yī)院、上杭縣中醫(yī)院將有關材料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三)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由各招聘單位在30日內與招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按本單位編制內同類人員進行管理。具備辦理人事關系委托代理條件的招聘人員,由聘用單位委托上杭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辦理人事關系委托代理手續(xù)。
(四)招聘人選已和有關單位簽有勞動或聘用合同的,應自行先解除原合同,否則不得辦理聘用和調配手續(xù),如有隱瞞,后果自負。
(五)招聘人員因本人原因未按規(guī)定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以及不服從招聘單位工作安排的,予以取消該人員的聘用資格,該職位按上述“體檢辦法”中相應的人員遞補辦法進行遞補。
七、相關待遇和管理
招聘人員按中共上杭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意見實行占編不入編,由用人單位按與其簽訂的聘用合同規(guī)定、并參照本單位編制內同類人員進行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各項待遇與聘用單位編制內同類人員實行同等待遇。相關招聘單位在縣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同意正式用編后,相應職位的招聘人員直接辦理事業(yè)單位招聘和正式入編的相關手續(xù)。
在占編不入編聘用期間,招聘人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比照事業(yè)單位在編人員須解除聘用合同或開除的,用人單位應與其解除簽訂的聘用合同,不再作為入編人選。
八、其他事項
(一)應聘人員在報名、考試、體檢、考核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考試成績無效、五年內不得參加招聘、取消錄取資格等處理,并記入本人誠信檔案;招聘人選在辦理正式招聘手續(xù)之前發(fā)現(xiàn)并查實有影響聘用相關問題的,將取消該人員的聘用資格,相應職位按上述辦法進行遞補;如應聘人員簽訂了聘用合同之后發(fā)現(xiàn)并查實相關問題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不再遞補人員。
(二)為嚴肅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紀律,規(guī)范招聘工作秩序,對報考者雖不構成違紀違規(guī),但故意浪費招聘資源的不誠信行為,也將記入我縣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考試誠信檔案。已領取面試通知單卻在面試當天無正當理由臨時棄考的,進入體檢、考察、聘用公示等環(huán)節(jié)后提出放棄的,3年內不得報考我縣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被確定為招聘人選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期不報到的,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申請取消聘用的,將取消其聘用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我縣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
(三)本次考試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復習范圍,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和組織舉辦任何考試輔導培訓。
(四)本次招聘的咨詢電話為:0597-3316695(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開發(fā)股),監(jiān)督電話為:0597-3316690(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
(五)有關本次招聘的相關考務信息將通過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予以發(fā)布,請報考人員密切關注,及時查詢,了解最新考試相關信息,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另行通知。報考人員所留聯(lián)系電話在本次招聘期間必須保持暢通,無法聯(lián)系造成影響招聘的后果由報考者自負。
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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