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填寫說明
1.試用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只在報考當年有效,不得用于下次報考。
2.試用醫(yī)療機構名稱、登記號
登記號請按實習醫(yī)療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填寫,不允許過期。如醫(yī)療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到期,應及時到醫(yī)療機構所在地政務大廳進行驗印。
3.試用時間(年、月、日)
醫(y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不允許涂改。請如實填寫,精確到日,必須滿一年。
4.試用期間工作的基本情況
此處填寫實習機構負責人評語。
5.試用期滿一年的考核情況
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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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所學系、 |
醫(yī) 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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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醫(yī)學 |
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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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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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級別 |
申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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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機構名稱、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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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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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
試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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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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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
試用機構法人 試用機構公章 | ||||
備注 |
附件下載: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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