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機〈衛(wèi)生行政處罰程序〉(以下簡稱程序)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文書為衛(wèi)生行政執(zhí)法文書中的處罰文書部分,適用于依照衛(wèi)生行政處罰程序處理的案件。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以外的文書,仍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根據處理的案件的實際需要使用文書。制作的文書應完整飛準確、規(guī)范,符合相應的要求。
第四條 各種文書應注明制作該文書的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全稱。對外使用的文書應有文號或編號。文號的形式為:(地區(qū)簡稱)衛(wèi)(案件類別,如食、妝、醫(yī)等)罰或改等字(年份)第(序 數)號。編號按序數排列。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條 文書應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寫。填寫應使用藍色或者黑色的鋼筆,字跡清楚、文字規(guī)范飛文面清潔。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重要內容以及對外使用的文書需要修改的,應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要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簡明飛完整、準確。簽名和注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第七條 記錄應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盡量記錄原話。要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防止發(fā)生詞句歧義。
描述方位、狀態(tài)以及程度的記錄,應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第八條 記錄內容應在筆錄制作完畢后,當場交當事人(被檢查人、被詢問人、代理人等,下同)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提出補充和修改,并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當事人認為無誤后,應在筆錄上注明“以上筆錄屬實”或“以上筆錄基本屬實”并簽名
或者蓋章,當事人拒不簽名的,應注明拒簽事由,有其他人在場的,還應請他們簽名證明。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語言應規(guī)范、準確、簡約、嚴謹、莊重,引述的違法事實要真實、清楚,引用的法律條文要準確、完整。
填寫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按欄目要求填寫,填寫內容不得涂改或改寫。
第十條 案件受理記錄,是對發(fā)現、檢舉或控告飛上級機關交辦或下級機關移送的案件,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xù),所作的文字記錄。
案件來源,根據程序第十四條規(guī)定,主要有四個方面。在案件受理記錄中,不論屬于何種情況,都應將案件來源寫明,包括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聯(lián)系電話及受理時間。
案發(fā)單位,要寫明名稱飛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如是個人,應寫明姓名飛性別、民族、現在工作單位等。
內容,應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fā)案時間、發(fā)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不必過多介紹經過。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應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
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這里的負責人,可以是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立案報告,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后,確認有違法事實并需給予行政處罰,為對案件展開調查,向主管廳(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提出的書面報告。
當事人,指案發(fā)單位或個人。單位應寫明名稱飛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案情摘要,應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并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guī)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準立案,對批準立案的要確定承辦人員等。
因情況特殊,需要現場立案的,應當在三日內補辦立案報告手續(xù)。
第十二條 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正式文件。
移送書要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據。落款要寫明移送機關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移送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當事人指案發(fā)單位或個人。案由飛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機關須與移送書填寫內容一致。
移送書編號與移送書存根編號須一致。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實地察看、探訪所制作的記錄。
被檢查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包括聯(lián)系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被檢查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現在工作單位
等。
檢查時間,應寫明到現場的年飛月、日、時飛分至何時何分。
檢查地點,應寫清勘驗飛察看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的地址,如:X市X區(qū)X街X樓X號。
檢查記錄,要將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準確、客觀地記錄下來。筆錄完畢后,要讓被檢查人閱后簽名,并注明時間。
第十四條 詢問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飛案件復查及補充調查過程中,為核實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被調查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案件有關情況時,所制作的筆錄。
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住址(聯(lián)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地點,應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時間,應寫明年月日及起止時間。
詢問內容,應記明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飛因果關系飛后果等。記錄要忠實原意,不能隨意加進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隨意增刪和更改。
詢問結束,應將詢問筆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對,同意后簽名并注明時間。
第十五條 保存證據通知書,是責令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物證在登記造冊后進行保管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地點、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內容。
通知書由承辦人填寫。當事人收到通知書時應當核實保物品與實際物品是否一致,并在通知書存根上簽名和注明日期。
通知書編號與通知書存根編號須一致。
第十六條 采樣記錄,是采集鑒定檢驗樣品的正式文字材料。
采樣記錄除應當寫明被采樣人飛采樣機構、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樣品生產單位、樣品規(guī)格、采樣數量、采樣方式、采樣時間、采樣地點、采樣目的外,還應當寫清采樣的法律依據。被采樣人和采樣人應當在采樣記錄上分別簽名并注明日期。
采樣記錄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采樣人作為憑證,第二份隨樣品送檢,第三份留存卷宗備查。
樣品標記隨送檢樣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樣品生產單位、樣品編號、規(guī)格、數量以及其他標記等。
第十七條 封條,是在案件發(fā)生后,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控制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生產經營場所、物品等采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的正式文告。
封條上應當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 合議記錄,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的文字材料。
合議記錄應寫明案由、合議機關、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
合議記錄必須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理依據、合議建議。對不同的合議意見,也應如實記錄。
合議結束后,參加合議人員和記錄人員應在合議記錄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飛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飛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案由,是查處的具體案件的原由,即當事人被查處的具體違法行為。
承辦機關,指負主要責任辦理該案件的機構。承辦人,指負責查處該案件的衛(wèi)生行政執(zhí)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具體法規(guī)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對案件處理有關聯(lián)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既應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也應表明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相同或不同意見。
處理建議,應寫明是否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意見,如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的,應寫清行政處罰的種類飛幅度以及法律依據等。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書面文件。
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但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事先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fā)生的時間飛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和地點等。
事先告知書應當蓋有公章并注明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備查。
第二十一條 陳述和申辯筆錄,是對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陳述事實、理由和申辯有無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重的記錄。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飛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托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寫明受委托的陳述申辯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受委托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
筆錄應寫清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記錄應當盡可能采用原話。對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要記明。
陳述和申辯結束,應將筆錄交當事人或陳述申辯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最后簽名和注明日期。
承辦人和記錄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正式文件。
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fā)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飛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時限,聽證機關的地址飛郵政編碼等。
告知書回執(zhí)編號與告知書編號應當一致。
回執(zhí)由當事人填寫。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飛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當事人應在回執(zhí)上寫明是否要求聽證,并寫清通知聽證的聯(lián)系地址、郵政編碼飛聯(lián)系電話等。
寄回的回執(zhí)必須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是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J也點飛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飛申請回避的權利飛聽證機關的聯(lián)系電話等。
通知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通知書編號與通知書存根編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 聽證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的記錄。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飛年齡飛民族、住址飛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飛職務飛現在工作單位等。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
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地點、聽證方式、聽證時間、案由等。
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等內容。
聽證結束后,應將筆錄交當事人和承辦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及書記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條 聽證意見書,是聽證人員在聽證結束后,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
意見書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案由等。
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主要理由,具體明確寫明聽證人員的意見。聽證人員有不同意見的,也應當寫明。
聽證人員應當在意見書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負責人意見是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這里的負責人,是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案情簡單飛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和地點、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以及衛(wèi)生行政部門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決定書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飛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
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八條 送達固執(zhí),是將衛(wèi)生行政處罰文書送交給案件當事人的憑證。
送達回執(zhí),應寫明送達文件的名稱及文號或編號、送達地點,受送達人和送達人應在回執(zhí)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回執(zhí)存根由送達人填寫;貓(zhí)編號與回執(zhí)存根編號應一致。
第二十九條 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改進建議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飛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通知書存根由執(zhí)法人員填寫。通知書文號與通知書存根文號應一致。
第三十條 結案報告,是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zhí)行后,或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準結案的正式文件。
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zhí)行方式、執(zhí)行日期、執(zhí)行結果等。
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飛立案日期飛案由、不作處罰的理由等。
當事人飛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應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當事人、文號相一致;案由應與合議記錄載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來源飛立案日期應與立案報告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執(zhí)行方式。指案件處理終結的方式,如自覺履行、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
執(zhí)行結果,指行政處罰決定實際執(zhí)行情況,如完全履行等。
承辦人員應當在結案報告上簽名,并注明日期。主管負責人或主管科(處飛室)負責人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結案的審批意見,并簽名和注明日期。
第三章 卷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案件結案后,承辦人員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卷宗裝訂按實際使用行政處罰文書的先后順序排列。
第三十三條 卷宗應當按檔案裝訂要求進行裝訂。裝訂的卷宗,應當及時歸檔。卷宗歸檔后應當統(tǒng)一編號,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滅失。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范中所列采樣記錄、封條飛現場檢查筆錄,也可適用于日常衛(wèi)生監(jiān)督執(zhí)法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范由衛(wèi)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