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命 題
第二十五條 全國統(tǒng)考和全國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六條 命題人員應為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特別是要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員均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試題不得委托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yè)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qū)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二十九條 試題不得有政治性的錯誤,并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十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yè)全國統(tǒng)考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tǒng)考試題。
第三十一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范圍說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招生單位不得指定考試科目的參考書目和參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試
第三十二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日期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yè)務課一和業(yè)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四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yī)學門類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yè)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碩士、應用心理碩士、文物與博物館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臨床醫(yī)學碩士、口腔醫(yī)學碩士、公共衛(wèi)生碩士、護理碩士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yè)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審計碩士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碩士、應用統(tǒng)計碩士、稅務碩士、國際商務碩士、保險碩士、資產評估碩士初試設置經濟類綜合能力考試科目,供試點學校選考,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全國統(tǒng)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yè)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yè)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yī)綜合、中醫(yī)綜合;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yè)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yè)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yè)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其中:教育學專業(yè)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yè)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yè)基礎綜合試題由招生單位自主選擇使用)。
第三十六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考試科目并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七條 初試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筑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三十八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單獨考試須由招生單位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考點組織進行。
第四十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考點在規(guī)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第七章 評 卷
第四十一條 全國統(tǒng)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tǒng)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全國聯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進行。
第四十二條 全國統(tǒng)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tǒng)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tǒng)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guī)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jiān)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tǒng)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qū)全國統(tǒng)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yè)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tǒng)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自命題評卷的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在評卷結束后,應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結束后,應將統(tǒng)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tǒng)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后,在規(guī)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第四十七條 考生成績由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規(guī)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忌鷮υu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答卷保留3年。